(2016)苏0281执7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小红、蒋丽文与缪正宝、张瑞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红,蒋丽文,缪正宝,张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928号申请执行人:黄小红,男,195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蒋丽文,女,195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缪正宝,男,195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张瑞玉,女,195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黄小红、蒋丽文与被执行人缪正宝、张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黄小红、蒋丽文申请,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6)苏0281民初81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缪正宝、张瑞玉应归还申请执行黄小红、蒋丽文借款本金119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617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缪正宝、张瑞玉已归还申请执行人黄小红、蒋丽文67302元。就本案的剩余款项的执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7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缪正宝从2017年8月份开始,每半年归还申请执行人黄小红、蒋丽文4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黄小红、蒋丽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小红、蒋丽文以已与被执行人缪正宝、张瑞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永刚审 判 员 蒋 东代理审判员 刘新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