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8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业成、高莲英等与王光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成,高莲英,王光金,赵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519号之一原告:张业成,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程周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璞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莲英,女,194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程周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璞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金,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赵玉霞,女,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业成、高莲英诉被告王光金、赵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业成、高莲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保全费2970元,合计7295元,由原告张业成、高莲英负担。审 判 长 胡 娟人民陪审员 张 瑞人民陪审员 许淑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