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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大为与张龙、李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为,张龙,李红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874号原告李大为,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张龙男,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李红飞男,农民,住托克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为诉被告张龙、李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大为负担。审判员  李英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