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健诉莫宝玉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莫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586号原告张健,男,满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辽阳市。被告莫宝玉,男,汉族,农民,1983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双辽市。原告张健诉被告莫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张健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莫宝玉的其他准确住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让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亚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