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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金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永义村道言冲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花,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永义村道言冲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21号申请执行人:吕金花。被执行人: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永义村道言冲村民组。负责人:吕大,村民组组长。吕金花与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永义村道言冲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湘038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审 判 长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代理审判员  胡 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