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贵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贵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960号罪犯赵贵,男,1989年5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壮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6日入监狱服刑。2014年3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3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赵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赵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赵贵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2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47.7分,评为2014年度监狱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原判刑罚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