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8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孟根其其格、阿拉腾其其格与武二奎、布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根其其格,阿拉腾其其格,武二奎,布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8民初3号原告:孟根其其格,女,蒙古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牧民。原告:阿拉腾其其格,女,蒙古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牧民。被告:武二奎,男,蒙古族,1947年6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牧民。被告:布和,男,蒙古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牧民。原告孟根其其格、阿拉腾其其格与被告武二奎、布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孟根其其格、阿拉腾其其格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根其其格、阿拉腾其其格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根其其格、阿拉腾其其格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孟根其其格、阿拉腾其其格负担。审 判 长 阿拉腾敖其尔审 判 员 额 日 和 木人民陪审员 格  日  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晓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