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城法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海增与被执行人龚洪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增,龚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城法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增,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龚洪,曾用名龚宏,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增与被执行人龚洪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欠款180000元、利息5628.15元,案件受理费4187元、执行费2684元、共计192499.15元。申请人于2009年7月20日向我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中止执行裁定,先本案已中止两年,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雁惠审判员  白向东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