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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界聪与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界聪,陈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714号之一原告:黄界聪,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现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林,广东隆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民,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界聪诉被告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界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界聪在宣判前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民的起诉,该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界聪撤回对被告陈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界聪负担。审 判 长  郑越海人民陪审员  李月云人民陪审员  钟慧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又千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