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628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美与左某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彝良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美,左某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彝良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1059号原告刘某美,女。委托代理人邓某艳,彝良县角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左某旺,男。委托代理人左某林,男,系被告左某旺之父,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彝良县支公司,住所地:彝良县角奎镇西顺城街13号。法定代表人凌某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美诉被告左某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彝良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3.00元,减半收取1211.50元,由原告刘某美承担。审 判 员  李 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何荣梅书 记 员  李本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