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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固始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与裴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裴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330号原告:固始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胡明光,主任。单位住所地固始县黄河路中段北侧。被告:裴静,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固始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与被告裴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情势变更,现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始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固始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负担。审判长  姚永军审判员  梁光映审判员  吴未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