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华安与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安,姜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449号原告:张华安,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锋,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江,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张华安与被告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华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安撤回对被告姜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张华安负担。审判员 戴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