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行辖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吴祝明乡政府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辖163号原告吴祝明诉被告嵊州市三界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因原告提出异地管辖请求,嵊州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依法、公正审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毕金刚审判员 王 建审判员 蒋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