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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行辖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吴祝明乡政府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辖163号原告吴祝明诉被告嵊州市三界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因原告提出异地管辖请求,嵊州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依法、公正审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毕金刚审判员  王 建审判员  蒋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