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小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马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生于2007年11月21日,住千阳县,在校学生。法定诉讼代理人:王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5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系原告之母,农民。被执行人:马小龙,男,回族,生于1996年8月2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马小龙健康权纠纷中,被执行人马小龙于2017年7月20日将执行标的65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某。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辉审判员 杨定强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