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孝霞与夏洪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孝霞,夏洪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财保125号申请人陈孝霞,女,194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代理人徐琴,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申请人夏洪标,男,成年,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伊人岛家纺)。申请人陈孝霞与被申请人夏洪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陈孝霞、徐善龙所有的位于高邮市复兴街41号的房产,查封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夏洪标所有的位于高邮市丰泽名居1幢1606室的房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连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厉爱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