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陆军与闵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闵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141号原告:陆军,男,1970年5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燕,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蓉,女,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陆军诉被告闵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军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陆军负担。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梦娇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