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01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金荣申请执行杨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荣,杨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649号申请人:李金荣,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杨洪,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李金荣与杨洪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审理,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290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杨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李金荣各项经济损失5745.69元。二、驳回原告李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李金荣承担35元,被告杨洪承担35元(原告已预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接到法院通知后将申请人申请赔偿款5745.69元及案件受理费35元,共计5780.69元交到本院,执行款已领取。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