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66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1,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2,女,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3,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生,男,无业,住太原市,系王某3的配偶。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4,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5,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委托代理人王俊平,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1、上诉人王某2、上诉人王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生、上诉人王某4、上诉人王某5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平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其中王某1100元、王某2100元、王某3100元、王某4100元、王某5100元。审判长 张玉根审判员 张军红审判员 段雪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