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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攀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攀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友翔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78343007N。法定代表人朱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攀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双钟镇三里大道农业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553537262A。法定代表人高志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攀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864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86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西攀森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江西攀森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晓庆审 判 员  曹 钧人民陪审员  周铁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