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钟翠梅与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翠梅,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初3379号原告:钟翠梅,女,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陈金柱,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蓉,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6号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3589178A。法定代表人:邓锡。原告钟翠梅与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念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翠梅的委托代理人杨春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宜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翠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6日的工资89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9月29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楼面主管,双方约定原告月工资为3580元,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6日的工资至今未发。被告宜念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29日,钟翠梅到宜念公司工作,2017年1月16日起再未到宜念公司上班。2016年11、12月及2017年1月,钟翠梅的应发工资数额分别为3300元、3300元、1517.24元,但宜念公司至今未发放。2017年1月17日,钟翠梅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逾期未作出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出具《证明》,证明本案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钟翠梅遂以本案诉讼请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工资报酬。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上班至2017年1月15日,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已经支付原告2016年11、12月及2017年1月期间的工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原告钟翠梅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钟翠梅2016年11月、12月及2017年1月工资8117.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辉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