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519号原告:闫某,女,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王某,男,1989年9月19日生,汉族,晋州市人。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闫某负担。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