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岳池县石垭镇梨子园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谭海军、广安市绿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石垭镇梨子园村第二村民小组,谭海军,广安市绿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1民初1234号原告:岳池县石垭镇梨子园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石垭镇梨子园村。负责人:何安华,女,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双平,岳池县石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海军,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城,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安市绿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绿琪公司”),住所地岳池县石垭镇梨子园村001号,注册号511621000020688。法定代表人:黄登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华,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岳池县石垭镇梨子园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谭海军、广安市绿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绿琪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池县石垭镇梨子园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何安华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文双平,被告谭海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城、绿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池县石垭镇梨子园村第二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5日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日止的土地流转租金(以承包土地的面积为准,其中:土按每亩×400斤玉米×1.15元计算;田按每亩×600斤稻谷×1.25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起初,被告能按照合同约定每年按时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金,但2016年的土地承包金已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每年1月5日至10日),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交纳。谭海军辩称,2013年12月25日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绿琪公司在2014年5月1日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且追认中确认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绿琪公司承担;绿琪公司成立后,对承包经营地进行整合并享有收取了大棚补贴款35万元,冻库补贴款21万元,同时绿琪公司在成立后也临时大量聘请原告所在地村民对承包经营地进行种植并支付工资,对此绿琪公司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并且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土地承包经营费用应由绿琪公司承担。绿琪公司辩称,2013年12月25日签订的流转合同,实际履行确实是绿琪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现资金短缺,不能支付租金,公司愿意协商解决。公司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都有利;租金的计算方式,是双方约定确定的,应按照约定来确认土地租金计算方式。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是否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被告绿琪公司在实际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只享受利益,从2016年1月起拖延缴纳土地流转费,同时使租用的土地空置,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绿琪公司存在严重违约,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被告绿琪公司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有利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绿琪公司认为租金的计算方式,是双方约定确定的,应按照约定来确认土地租金计算方式,即确认的承包土地的面积田246.76亩、地15亩(其中:土按每亩×400斤玉米×1.15元计算,田按每亩×600斤稻谷×1.25元计算)与原告诉求一致,系原告与被告绿琪公司在所欠土地流转费中经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本院应予采纳,同时对土地租金计算至2017年6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谭海军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岳池县石垭镇梨子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谭海军签订合同是受绿琪公司委托,并得到绿琪公司追认,系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绿琪公司承担。即谭海军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当事人双方应为原告与绿琪公司,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绿琪公司在实际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2016年1月起拖延缴纳土地流转费至今未支付,同时使租用的土地空置,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合同法》以及当事人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绿琪公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按承包土地的面积支付所欠土地流转租金,事实成立,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绿琪公司从2016年1月起欠原告土流转租金计算至2017年6月应为人民币271080元。原告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以及无证据证实的诉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岳池县石垭镇梨子园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广安市绿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二、被告广安市绿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2016年1月起所欠土地流转租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支付给原告岳池县石垭镇梨子园村第二村民小组人民币271080元;三、驳回原告岳池县石垭镇梨子园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0元,由被告广安市绿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建审 判 员 谢 林人民陪审员 伍远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祝 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