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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5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胡琳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胡琳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893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长元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68491380B。主要负责人:朱丙,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君,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琳,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告胡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彦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