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周晓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周晓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511号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香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建国,公司员工。被告周晓宁,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周晓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在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由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