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曲阜市尼山镇人民政府与刘贵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尼山镇人民政府,刘贵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989号原告曲阜市尼山镇人民政府,住址:曲阜市尼山镇南辛村。法定代表人宋卫峰,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汝,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贵诚,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金乡县。原告曲阜市尼山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刘贵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阜市尼山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盛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