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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执8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爱萍 张志强与刘玉川 崔爱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封车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爱萍,张志强,刘玉川,崔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808-1号申请执行人宋爱萍,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曲韩社区二区1号楼1单元301号,身份证号:41078119881010264X。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200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身份证号:410711200909163232。法定代理人宋爱萍,基本情况同上。被执行人刘玉川,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位邱乡前大柳村胜利路61号,身份证号:410726198005261619。被执行人崔爱梅,女,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身份证号:4107261984053004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爱萍、张志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玉川、崔爱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崔爱梅对豫GXC0**号大众���车牌汽车拥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崔爱梅所有的豫GXC0**号大众汽车牌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军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丽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