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民初7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根友与王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根友,王春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774号原告:林根友,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王春友,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根友与被告王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根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春友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根友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江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