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长岭县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584号原告:长岭县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开发区东兴村。法定代表人:张艳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维刚,男,1977年8月23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原告长岭县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主体资格不适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岭县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