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季育勤与卢森、于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育勤,卢森,于冬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4676号原告:季育勤,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中,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森,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于冬玲,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季育勤与被告卢森、于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季育勤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育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育勤撤诉。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计2162元,由原告季育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