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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若军与罗旌焚、黄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若军,罗旌焚,黄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877号原告:罗若军,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罗旌焚,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风萍,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若军与被告罗旌焚、黄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若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若军以其需要补充该案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罗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5元,减半收取3192.5元,由罗若军负担。审判员  葛建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桂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