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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勇与徐伦德、毛慧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勇,徐伦德,毛慧卿,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2087号原告:方勇,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徐伦德,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毛慧卿,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X09763864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七路91号。法定代表人:童双妹,执行董事。原告方勇与被告徐伦德、毛慧卿、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道平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伦德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毛慧卿、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伦德、毛慧卿偿还借款13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至2017年5月31日利息为248300元),此后的利息据实计算;2、被告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0日,被告徐伦德、毛慧卿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一分,归还时间为2016年1月19日,由被告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到期后两年。原告按约定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被告徐伦德、毛慧卿按约定支付部分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徐伦德、毛慧卿未及时偿还本金及部分利息。2016年3月16日,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了还款时间、利息支付、担保责任等条款。但各被告仍未按约定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徐伦德对原告方勇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毛慧卿、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方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还款协议书一份,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9日,被告徐伦德向原告方勇借款1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于2016年1月19日前归还,被告毛慧卿、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到期后两年。2016年3月16日,原告方勇与被告徐伦德、毛慧卿、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确认:被告徐伦德、毛慧卿为借款人,被告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尚欠借款本金1300000元,尚欠利息60234元,2016年3月16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另行计算;被告徐伦德、毛慧卿承诺两年内分三次付清借款本息,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30%,2017年4月15日前支付40%,2018年4月15日前支付30%,如有一期未付,视为其他未到期的借款本息全部到期。后因被告徐伦德、毛慧卿、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方勇催讨未果,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方勇与被告徐伦德、毛慧卿、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条、还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徐伦德、毛慧卿未按时归还借款,被告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毛慧卿、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伦德、毛慧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勇借款本金1300000元,支付利息60234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67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徐伦德、毛慧卿、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道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昕申请执行期限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