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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东丰县人民政府与罗宝瑞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丰县人民政府,罗宝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421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曾海洋,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徐杨。委托代理人孟英放,东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罗宝瑞,男,1988年7月7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季加春,女,1963年2月18日生,住东丰县东丰镇。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政房征补(2016)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扬、孟英放,被执行人罗宝瑞的委托代理人季加春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罗宝瑞所有的座落在东丰县东丰镇东街34.20平方米房屋在我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罗宝瑞所有的房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征收。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罗宝瑞未与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故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东政房征补(2016)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关证据及依据有: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东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2020年)。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东丰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年-2030年)》的批复。3东丰县政府的会议纪要。4关于东丰县县医院南棚户区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5关于东丰县医院南棚户区项目计划的批复。6关于下达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土地利用规划图。10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县医院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拟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的公告。11东丰县人民政府县医院南棚户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12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医院南地块棚户区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13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医院南棚户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14东丰县县医院南棚户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5东丰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16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17评估公司公告、公证书、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评估资质。18估价结果报告单、送达回证、影像资料。19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20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回证、影像资料。21催告书、送达回证、影像资料。在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宝瑞参加了听证,提出:1、东丰县人民政府给我家房屋断水断电,扒掉房屋大山,劝走我家租户,给我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赔偿;2、县政府没有给我任何文书,我母亲季加春无权接收;3、我要求按照东侧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罗宝瑞所有的房屋依法进行了征收,被执行人罗宝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与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没有履行搬迁义务。被执行人罗宝瑞提出要求赔偿的观点与本案没有法律关系,罗宝瑞可另案主张权利;提出的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且给予其母亲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视为追认;罗宝瑞所有的房屋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罗宝瑞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房征补(2016)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相东审 判 员  黄志勇人民陪审员  张馨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