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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某1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5民初1709号原告:刘某1,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刘某2系刘某1女儿)被告:赵某,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告刘某1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被告赵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4日,被告赵某与刘某2经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欠原告刘某1的借款由被告赵某负责偿还。2015年至今,原告刘某1一直向被告赵某催款未果,无奈诉诸法院。��告赵某承认原告刘某1主张的事实。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刘某2与被告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刘某1借款,原告刘某1将借款交付刘某2与被告赵某,该借款系刘某2与被告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刘某2与被告赵某理应偿还借款。依照法律规定,共同债务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每一个债务人都要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部分债务人进行起诉。刘某2与被告赵某离婚时,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赵某承担该笔借款,且被告赵某在诉讼中对借款事实及该债务负担予以认可,系就该笔债务的清偿与刘某2达成内部协议,在刘某2与被告赵某二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被告赵某承认原告刘某1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原告刘某1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12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李炳洲人民陪审员韩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郭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