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赵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赵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2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村民。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系旬邑县某某馆职工。被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旬邑县某某小区,系旬邑县某某馆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秦某某(2017)陕0429执6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剩余7200元本金及利息义务,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剩余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库浩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