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文武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武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刑初367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文武,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北省黄梅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武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文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文武虚构自己是宁德监狱管教的身份,以帮助付某叔叔付文才办理减刑、假释等事项为由,通过银行卡转账、汇款的方式分四次从被害人付某处骗取人民币93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文武退赔被害人付某9800元,取得付某的书面谅解。被告人赵文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赵文武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2017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文武在福建省仓山区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文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文武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手机内存信息提取记录;聊天记录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汇款单;抓获经过;领条;谅解书;(2011)仓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武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文武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文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文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文武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文武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旭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小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