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某与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85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胡某,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50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胡不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某的存款2426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军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