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撤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阳城县坤焰高煤层气服务有限公司与阳城县白桑乡吕河村民委员会、吕虎社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城县坤焰高煤层气服务有限公司,阳城县白桑乡吕河村民委员会,吕虎社,吕龙社,张呆荣,燕呆建,吕张梁,吕崔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2民撤2号原告:阳城县坤焰高煤层气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河北镇北梁村。法定代表人:宋树民,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政,山西衡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丽,山西衡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城县白桑乡吕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阳城县白桑乡吕河村。法定代表人:吕孙社,任村委主任。被告:吕虎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揪德。被告:吕龙社。被告:张呆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狗臭。被告:燕呆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抓。被告:吕张梁,曾用名吕张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呆成。被告:吕崔胜。原告阳城县坤焰高煤层气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焰高煤层气公司)与被告阳城县白桑乡吕河村民委员会(简称吕河村委)、被告吕虎社、吕龙社、张呆荣、燕呆建、吕张梁、吕崔胜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坤焰高煤层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政、郭亚丽、被告吕河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吕孙社、被告吕虎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揪德、被告吕龙社、被告张呆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狗臭、被告燕呆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抓、被告吕张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呆成、被告吕崔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坤焰高煤层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晋0522民初2229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晋0522民初2230号民事调解书。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吕河村委签订煤层气利用系统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负责吕河村村民生活用气的设计、施工、供气运行、安全监督等事宜。吕河村村民每户支付3000元,市、县乡上级财政所有补助款归原告所有,由被告吕河村委负责协调办理。由于该项工程工程量大且涉及民生,原告在核算后仍存在亏损。但考虑到能够使当地老百姓使用上天然气,造福一方百姓,原告在此工程上承担了亏损。然而,在原告全部改造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后,被告吕河村委仅向原告支付了一半的市级补助款,至今尚欠82000元未付。原告为此诉讼在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吕河村委与六被告恶意串通进行诉讼。阳城县人民法院依据吕河村委与六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了(2016)晋0522民初2229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晋0522民初2230号民事调解书,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认为,被告吕河村委和六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伪证,进行恶意诉讼,两份调解书的内容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前列诉请。被告吕河村委辩称:原告当时口头承诺每户交3000元,政府补助500元归原告所有,村委在村里进行了公示,现在政府补助款为1000元,多出来的500元应该归村民所有。六被告辩称:2015年7月1日,原告和被告吕河村委协商决定在吕河村安装煤层气。经被告吕河村委研究预算,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每安装一户需工程款3500元,每户出资3000元,政府每户补助500元,并在村里公示。六被告向村委缴纳了3000元安装款,原告进行了工程建设。安装煤层气工程经政府验收后,村民才得知补助款为1000元。原告与吕河村委签订了煤层气安装建设合同书,合同第八项附了一个说明,说明市县乡上级财政对该项目的所有补助款归原告所有。六被告认为,被告吕河村委无权处置政府补助款,吕河村委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六被告起诉吕河村委后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依法作出调解书,并未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利益,调解书内容合法,程序适当,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晋城市人民政府出台《晋城市2013年农村清洁能源工程实施方案》(晋市政办[2013]53号),对全市煤层气利用工程补助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补助对象为我市农村户口的居民;补助标准为按建成并验收的户数,每户补助1000元,补助方式为市县两级补助经费,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补助到乡镇。2015年12月15日,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发改委以晋市财农[2015]211号文下达农村气化工程补助资金,文件中明确各县按照《晋城市2013年农村清洁能源工程实施方案》(晋市政办[2013]53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2015年7月1日,原告坤焰高煤层气公司和被告吕河村委签订煤层气利用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吕河村委负责整个建设资金筹集,在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吕河村委一次性支付项目总造价的60%给坤焰高煤层气公司,作为坤焰高煤层气公司申报立项、勘探、设计、施工等运作费用;待坤焰高煤层气公司将主支管道送至居民门口开始进行户内安装时吕河村委再一次性支付项目总造价的30%,作为项目的建设资金、办理各种所需手续等费用。待工程结束点火前,被告吕河村委须按3000元每户的项目建设总造价结算给原告坤焰高煤层气公司。并说明:市、县、乡上级财政对该项目的所有补助款项的所有权归坤焰高煤层气公司,该款项由坤焰高煤层气公司协调办理。签订合同后,被告吕河村委告知村民,国家补助款500元归原告坤焰高煤层气公司,村民每户付费3000元。吕河村委164户安装户每户缴纳了安装费3000元,原告坤焰高煤层气公司为164户村民安装了煤层气管道。2016年6月,晋城市政府根据吕河村煤层气安装用户花名,将每户1000元补助款共计164000元逐级拔付至被告吕河村委帐户,被告吕河村委支付了原告坤焰高煤层气公司82000元。2016年10月31日,坤焰高煤层气公司起诉吕河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求吕河村委支付工程款(剩余补助款)82000元及赔偿损失(现该案尚在审理中)。2016年11月21日,被告燕呆建、吕张梁、吕崔胜、吕虎社、吕龙社、张呆荣向本院起诉吕河村委合同纠纷,要求吕河村委支付六被告煤层气安装工程补助款各500元。经本院组织调解,六被告与被告吕河村委达成协议,由吕河村委分别支付六被告500元煤层气补助款,本院据此协议,于2017年1月13日制作了(2016)晋0522民初2229号和223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晋城市政府为了推进全市农村清洁能源工程建设,出台补助方案,对于农村户口居民建成并验收合格予以补助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政给付行为,该补助款的发放依据是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本案所诉纠纷系因执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行为引发的纠纷,不属平等主休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的(2016)晋0522民初2229号和2230号民事调解书,对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的法律关系予以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应予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6)晋0522民初2229号和(2016)晋0522民初2230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阳城县白桑乡吕家河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上官先锋审判员 田 素 勤审判员 焦 云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