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奉化市国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奉化市国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316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化市国荟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生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奉化市国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7月13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3237.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志伟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百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