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3214钱苏云与钱丽、秦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苏云,钱丽,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3214号申请执行人:钱苏云,女,1958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钱丽,女,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秦飞,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6)苏1324民初5753号钱苏云诉钱丽、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钱苏云自愿撤回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钱苏云的撤销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324民初5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文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