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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3214钱苏云与钱丽、秦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苏云,钱丽,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3214号申请执行人:钱苏云,女,1958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钱丽,女,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秦飞,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6)苏1324民初5753号钱苏云诉钱丽、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钱苏云自愿撤回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钱苏云的撤销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324民初5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文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