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勇与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磨坪乡天井坪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75342280-6。法定代表人:黄立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到期应支付的运费12674元。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勇支付人民币12674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8元、申请执行费90元,由被执行人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蔡 辉审判员 郑 钰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