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英与朱士清、白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朱士清,白晓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156号原告:李英,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朱士清,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告:白晓秋,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本院在审理李英与被告朱士清、白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汝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