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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英与朱士清、白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朱士清,白晓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156号原告:李英,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朱士清,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告:白晓秋,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本院在审理李英与被告朱士清、白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汝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