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卢孝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434号移送执行人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卢孝海,男,生于1959年3月12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1525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卢孝海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卢孝海应付罚金2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