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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6898张家港保税区金宏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顾山机械车辆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金宏业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顾山机械车辆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898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宏业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金碧大厦203D室。法定代表人:宋建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顾山机械车辆配件厂,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沈舍村。投资人:徐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宏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顾山机械车辆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宏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宏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宏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宏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包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