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韩高军与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常平-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高军,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常平-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227号原告:韩高军,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被告: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荥阳市建设路晏曲段北侧E3号楼1-3层6号。法定代表人:李华蕊。被告: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惠东县平深路民营科技工业园(大川园区A栋2层)。法定代表人:黄镇川。被告: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常平-分店,住东莞市常平镇振兴三街100号。负责人:卢沛。原告韩高军与被告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司、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常平-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韩高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高军自愿负担。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仁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