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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韩高军与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常平-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高军,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常平-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227号原告:韩高军,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被告: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荥阳市建设路晏曲段北侧E3号楼1-3层6号。法定代表人:李华蕊。被告: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惠东县平深路民营科技工业园(大川园区A栋2层)。法定代表人:黄镇川。被告: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常平-分店,住东莞市常平镇振兴三街100号。负责人:卢沛。原告韩高军与被告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司、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常平-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韩高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高军自愿负担。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仁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