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唐跃发与李树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跃发,李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唐跃发,住吉林省德惠市菜园子镇套子里村腰屯。被执行人李树君,住吉林省德惠市边岗乡双城子村高家铺屯。申请执行人唐跃发与被执行人李树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显新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