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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唐跃发与李树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跃发,李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唐跃发,住吉林省德惠市菜园子镇套子里村腰屯。被执行人李树君,住吉林省德惠市边岗乡双城子村高家铺屯。申请执行人唐跃发与被执行人李树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显新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