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金学军与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学军,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975号原告:金学军,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饶乐府村东(客运车场)。法定代表人:韩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阳,男,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告金学军诉被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金学军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学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奕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