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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金学军与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学军,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975号原告:金学军,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饶乐府村东(客运车场)。法定代表人:韩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阳,男,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告金学军诉被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金学军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学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奕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