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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基燎、大田县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基燎,大田县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04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男,该公司职工。被告:陈基燎,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大田县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象山路77号。法定代表人:叶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基燎、大田县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413.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73.5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成祯人民陪审员  连 艺人民陪审员  陈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