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荣与新疆新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新疆新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曾用新疆万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573号原告:张荣,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黑湘辉(系张荣丈夫),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新疆新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曾用新疆万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屹,新疆新屹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张荣与被告新疆新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3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丰宇速 录 员 贾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