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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长根、浦华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长根,浦华根,朱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长根,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浦华根,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朱文荣,男,195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执行人顾长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54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浦华根、朱文荣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70000元,承担诉讼费3959元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浦华根、朱文荣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浦华根无处寻找、目前无法联系,其与浙江固特电子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尚在诉讼阶段(本院已要求该司停止向被执行人浦华根支付款项),暂无法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顾长根亦未有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因被执行人浦华根、朱文荣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64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浦华根、朱文荣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顾长根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浦华根、朱文荣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顾长根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中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