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顾梦翔、刘峻伸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梦翔,刘峻伸,王松,黄宣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0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梦翔,曾用名顾檬央,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拘传到案,同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被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峻伸,曾用名刘茂森,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叙永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被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松,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凤冈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拘传到案,同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被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宣其,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赤水市。2015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一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拘传到案,同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被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梦翔、刘峻伸、黄宣其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松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亮瀛、被告人顾梦翔及辩护人施可群、被告人刘峻伸、王松、黄宣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拘禁事实2016年1月20日15时左右,为向孙某1(系顾梦翔前男友)讨要所谓欠被告人顾梦翔的债务,被告人顾梦翔、刘峻伸、黄宣其伙同王某、罗某(均已判刑)、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孙某1从慈溪市宗汉街道新时代广场附近骗至王某所驾驶的轿车内,后将其带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海边,以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孙某1还钱。期间,在王某指使下,罗某等人采用勒脖子、抓头发等手段防止孙某1逃跑、报警。后孙某1在被迫出具借条后,王某等人将其放走。被告人顾梦翔、刘峻伸、黄宣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二、故意毁坏财物事实2016年1月21日晚,陈某(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孙某2(系陈某前女友)感情纠纷,欲砸毁孙某2轿车以实施报复,遂联系王某要求帮忙。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松及罗某(已判刑)在王某指使下,与陈某一起至慈溪市三北大街慈溪日报社附近,将孙某2停放在此的浙B×××××号奔驰CLS300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右前门车窗玻璃等部位砸破(经价格认定,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20298元)。案发后,陈某家属已赔偿孙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王某家属另一次性赔偿孙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1、孙某2的陈述、同案犯王某、陈某、罗某的供述、证人施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借条、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报告书、车辆被损照片、收条、谅解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四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梦翔、刘峻伸、黄宣其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松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施可群请求对被告人顾梦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四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梦翔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峻伸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松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黄宣其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杰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